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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经常居住地广西贵港市**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28日大新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大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董某某、黎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事先购买银行卡、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利用购买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注册微信号,在“货车帮”“ 省省回头车”等 APP平台上分别注册“货主”、“司机”账户,以虚假的“司机”身份在平台上寻找货源进行接单,再把接到的单以虚假的“货主”身份在平台上寻找真正的司机承运货物,并抬高相应的货运价格诈骗司机。董某某通过两边隐瞒,变成“中间人”的角色。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董某某以“司机”的身份将事先购买他人的银行账号以及黎某某本人的真实银行账号发给真正的货主收取运费,将收取的运费占为己有,致使真正承运货物的号被诈骗。具体分工如下:董某某负责购买银行卡(并将购买的银行卡陆陆续续交给黎某某)、电话卡、注册微信号,在“货车帮”“ 省省回头车”等 APP平台上分别注册“货主”、“司机”账户,以虚假的“司机”身份在平台上寻找货源进行接单,再把接到的单以虚假的“货主”身份在平台上寻找真正的司机承运货物,对货运司机实施诈骗。诈骗得手后,黎某某负责在贵港市覃塘区等各银行ATM机负责取现,再将诈骗所得交给董某某,黎某某从中收取百分之五的好处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真正的货主还未将款项转到董某某事先购买的银行卡及黎某某银行账户的时,真正的承运司机运费催得紧,为稳住司机,陈某某就冒充公司财务为董某某实施诈骗拖延时间。董某某、陈某某诈骗所得的钱财用于其二人日常开销以及抚养其两人共同小孩的费用。黎某某诈骗所得用于日常开销。其中董某某、黎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5月11日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先后骗取货车司机王某某、徐某某、杜某某、孟某某、钟某某、徐某某等人运费共计59114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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