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40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4日、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城**栋**房)2017年成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另案起诉),聘用了赖某某(另作处理)管理公司,聘任童某某(另作处理)、夏某某(另作处理)、具体负责技术开发及维护工作,聘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客服工作。经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公司通过公司平台向下游公司大量收购他人以赃款购买的“卡密”,金额共计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受他人雇佣,明知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受雇佣从事上述行为,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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