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人,现住兰山区**小区1-5-502。2020年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3日,陈某某通过微信发布虚假出售口罩信息,骗取受害人信任,诈骗受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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