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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200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工程学院**艺术学院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业(专科)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村**组,现住安徽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快手”APP上被害人于某某所留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于某某为好友,以能够为被害人于某某的“快手”账号增涨“粉丝”数量为由,骗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600元,后其又以向被害人于某某出售“粉丝”数量几十万的“抖音”APP账号为由,骗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7400元。获得赃款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既未能为被害人于某某的“快手”账号增涨“粉丝”数量,也未交付“抖音”账号,还将被害人于某某的微信账号删除,并将骗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其支付宝“花呗”欠款及日常开销。

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诈骗作案1起,骗得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3月26日,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在安徽省**县**村**组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财物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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