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市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海峰,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赵某某等人组织的招嫖诈骗活动,虚构欲与被害人进行卖淫嫖娼的事实,以嫖资、打车费、服务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打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按诈骗所得的27%取得提成,个人非法获利471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情节,退出全部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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