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凤岗镇永盛大街步行街中域电讯工作,工作期间陈某某通过收购手机转卖获利。2017年8月份至案发,陈某某先后介绍被害人李某某、贺某某、黄某某、甘某某、赖某甲、高某某、龙某某、赖某乙加入收购生意,承诺每人给付每部手机1000元的定金后就可以获得手机,手机交由陈某某转卖或交给李某某等人转卖,转卖后无论售价多少,李某某等人每部手机可以获得300-400元的利润。后因陈某某的供货商提高售价导致陈某某出现亏损,陈某某遂将李某某等人的投资款填补亏空。至案发,陈某某骗得被害人甘某某购买手机定金人民币781300元,骗得被害人贺某某购买手机定金1155400元,骗得被害人李某某购买手机定金350000元,骗得被害人龙某某购买手机定金346725元,骗得被害人赖某乙购买手机定金394725元,骗得被害人黄某某购买手机定金70000元,骗得被害人赖某甲购买手机定金20000元,骗得被害人高某某购买手机定金10000元。2019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原工作单位辞职后不知所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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