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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7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至2019年6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和两江新区投资成立了重庆*甲有限公司、重庆*乙有限公司、重庆*丙有限公司、重庆*丁有限公司、重庆*戊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前述六家公司以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总部,其余五家公司为分部具体实施诈骗活动。

该网络犯罪集团招募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设经理、组长等对业务员分部门、分组进行管理,制定内部奖惩制度,规定目标业绩,统一上下班等,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安排业务员在互联网上利用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被害人,由业务员谎称自己系专业算命先生,假借免费看手相提供固定模板的语音解析骗取被害人信任,又借有偿测八字提供免费网站上检索并整理的文字解析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购买所谓的开光产品等以化解被夸大的不利运势,后各级之间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的卦金、结缘金等款项。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张某某(另案处理)组业务员。经审计,2019年5月至7月,陈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史某某、欧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6114.88元。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查中,陈某某已退出诈骗所得赃款9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业绩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欧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宽、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退出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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