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广场**栋**。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受雇于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期间,受公司负责人杨某甲指使,于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与该公司雇佣人员李某乙、包某某、梅某某、鞠某某、李某甲、代某某等人,在运输大件货物在重庆市高速公路网相关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采取重车长途上道,在重车下道前与杨某甲安排的空车对换车牌、通行卡的方式,从而隐瞒真相,造成轻车长途行驶下道、重车短途行驶下道的虚假事实,偷逃重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合计人民币10215元(以下币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12日,代某某和包某某驾驶渝BQ****(重车95.4吨)在丰都上道,期间,陈某某和鞠某某驾驶渝BN****悬挂渝BC****假牌(空车),自走马上道,与渝BQ****互换车牌后,在G85九龙坡下道,原渝BQ****悬挂渝BC****假牌在G85九龙坡下道,从而骗取丰都至G85九龙坡段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该重车丰都至G85九龙坡段应缴费3840元,实际缴纳走马至G85九龙坡段350元,轻车应缴纳走马至G85九龙坡段50元,实际缴纳丰都至G85九龙坡段570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2970元。
2.2016年11月30日,陈某某和李某乙驾驶渝BN****(重车79.7吨)在黑水上道,期间,代某某和鞠某某驾驶渝BQ****(空车)自珞璜上道,与渝BN****互换车牌和通行卡后在支坪下道,后又上道,与渝BN****再次互换车牌后,在小湾下道,原渝BN****重车在塘河下道,从而骗取黑水至支坪段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该重车黑水至支坪段应缴费3720元,实际缴纳支坪至塘河段480元,轻车应缴纳珞璜至小湾段通行费用,实际缴纳黑水至支坪段740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2500元。
3.2017年9月27日,陈某某和李某乙驾驶渝BZ****(重车90.8吨)悬挂渝BK****假牌在雅江上道,期间梅某某和包某某驾驶悬挂渝A6****假牌车辆自双河口上道,与原渝BZ****在双河口服务区互换车牌和通行卡,后悬挂渝BK****车牌在迎龙下道。陈某某、李某乙驾驶渝BZ****车辆悬挂渝A6****假牌在木洞镇水口寺村高速公路收费站处下道,从而骗取雅江至木洞镇水口寺村高速公路收费站段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该次重车雅江至木洞镇水口寺村高速公路收费站段应缴费5900元,实际缴纳双河口至木洞镇水口寺村高速公路收费站段330元,轻车应缴纳双河口至迎龙段75元,实际缴纳雅江至迎龙段900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4745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确认表》、《重庆市高速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营业执照、重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涂某某、杨某丙、李某丙、张某某、胡某某、鞠某某、李某乙、包某某、梅某某、代某某、杨某甲、李某甲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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