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微信网友的方式与被害人刘某某聊天,后陈某某谎称自己未婚并与被害人逐步发展为“网恋”关系,在此过程中,陈某某以生活拮据、需还车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6137.44元。
案发后,陈某某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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