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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9********,汉族,高中文化,贵阳市**镇**村委会统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贵阳市云岩区1.5环拆迁过程中,徐某某(另案处理)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找有户头无房屋的村民,用户头在七冲组顶户拆迁获取国家拆迁款,并承诺每个户头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好处费。后陈某某找到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将该四人的户籍资料交由徐某某。2015年7月,国家拆迁款到账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得了人民币4万元好处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所获赃款已全额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所获赃款已全部退回,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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