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尤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2年9月21日,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受害人胡某甲介绍,欲向尤某某汤川乡胡厝村的胡某乙借款40万元,期限2个月,月利息4分。因胡某乙不认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怕有风险,不同意借款;后三方经协商由胡某甲写借据给胡某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再写借据给受害人胡某甲,受害人胡某甲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借款到期没有能力还款,需要抵押物做抵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隐瞒事实,用2012年8月8日已经法院民事调解生效的山场已抵债给债权人包上产的三本林权证(尤政林证2012第01956号、01957号、01958号)重新做抵押,以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向受害人胡某甲出具借据借人民币40万元,借据形成后有胡某乙当场付现金21.6万元、银行转账18.4万元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借款期限到期后,没有能力还款。胡某乙要求受害人胡某甲代偿还40万元及利息,2013年10月23日受害人胡某甲筹集资金40万元还给胡某乙。后经受害人胡某甲多次催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有支付胡某甲利息16.2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主动归还受案人胡某甲40万元,得到了受害人胡某甲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尤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尤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