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2002********,汉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住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张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网上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短视频,由王某某提供支付宝二维码收款,骗取安徽省灵璧县**镇被害人赵某某5000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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