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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于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9月7日左右,媒婆梁某某和吴某某介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给被害人何某甲的儿子何某乙处对象。陈某某与何某乙认识后,何某乙就经常带陈某某出去吃饭和喝茶,还买衣服给陈某某,这些钱都是何某乙向其父亲何某甲要的,被害人何某甲还给过陈某某几次红包。2018年12月1日、12月5日、12月6日,陈某某向三次何某乙提一起去琼海市市政府登记结婚,并且每次陈某某都向何某乙父母索要登记结婚的费用,但是每次陈某某都找借口没有到琼海市市政府与何某乙登记结婚。后陈某某就打电话给何某乙说她已经与一名叫洪某甲的男子结婚了,要和何某乙分手,何某乙不同意并且询问陈某某分手理由,陈某某也没有多解释。后来,陈某某拿洪某甲的手机发来短信给何某乙家人,在短信内容中威胁何某乙一家不要再联系陈某某,否则就砍死他们。在何某乙与陈某某相处的四个月期间,陈某某诈骗何某乙一家约26700元人民币。

2.2018年12月初,洪某乙托媒婆“大叔”介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给其弟洪某甲处对象,陈某某与洪某甲认识后,洪某甲就经常带陈某某出去吃饭和喝茶,还在微信上发了几次红包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这几次红包都是陈某某以买衣服为由向洪某甲索要的。2018年12月18日,洪某甲的父亲收到一封署名吴某某的信,信中写道如果洪某甲要和陈某某结婚,就要给30000元介绍费给吴某某,并且信中还写到陈某某以前经常以假婚姻恋爱诈骗别人钱财,但洪某甲不以为意,继续与陈某某相处。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洪某甲一家就经常接到陌生电话和收到陌生短信,在电话和短信中的内容都是叫洪某甲离开陈某某,要不就砍死他们。自此,洪某甲就再没去找过陈某某。在洪某甲与陈某某相处的三个星期期间,陈某某诈骗洪某甲一家约35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仍无法确实、充分地证实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以及公安机关所指控的诈骗数额。经审查,陈某某已于2018年8月29日离婚,其相亲时已是单身状态。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陈某某有虚构身份与他人相亲的事实,以及被害人与陈某某处对象期间有产生请吃饭、喝茶、买衣服等花销,但陈某某均称是被害人自愿支付,其没有主动索要。其次,公安机关指控陈某某涉嫌诈骗何某乙一家约26700元、诈骗洪某甲一家约3500元,仅有被害人一方的口头估算,未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再次,被害人何某乙一家、洪某甲一家称曾收到骚扰电话、威胁短信,要求支付相亲介绍费的信件等,在案证据仅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陈某某否认其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威胁短信或是寄送索要介绍费信件的行为。关于洪某甲一家收到索要介绍费的信件,该信件全文系打印件,落款署名人为媒人吴廷妹,但吴廷妹否认有寄送该信件的行为。故公安机关指控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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