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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5月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招嫖诈骗活动。2018年7月14日,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1389724****)搜索附近的人看到陈某某发布的虚假招嫖信息,其信以为真,便添加对方的微信号,与陈某某联系,陈某某以支付服务费、保证金等为由,骗韩某某通过微信将人民币480元、480元、1000元、1000元、1500元,共计人民币4460元,转至陈某某的微信账号(微信号:q922****)上。

2019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并退赃人民币16005元。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已退赃160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专用账户的16005元,经查,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建军

                             检察官助理:闫亭如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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