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赵某某用他的微信号去诈骗他人钱财的前提下,依旧将自己的微信号借给赵某某,供赵某某用于诈骗姚某某。赵某某使用陈某某的微信号骗走姚某某10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中获利400元。
2、2019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社交软件陌陌上搭识许某某并添加对方微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与许某某的聊天中虚构自己是单身女性的事实,在聊天中给予对方会给对方当对象的希望,以邀请对方去KTV唱歌的虚假理由,在微信上骗走许某某25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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