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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桐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上半年,陈庄拆迁安置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第一次拆迁评估价为13余万元,为了获取更高赔偿,拆迁工作人员张某某通过虚构面积,扩大装修等级,提高拆迁赔偿款2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自己不能扩面,最多安置240平方,私底下找到张某某,要求增加面积,并且送给张某某6万元用于购买60平方面积,以低价1020元每平方购买,造成国家损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虚构方式,非法占有20余万元,非法安置60平方(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桐庐县公安局认定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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