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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4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00********,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亚广场、鸿德国际酒店设立广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先后招聘李某乙(另案处理)协助管理公司,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财务工作,易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人事招聘、印刷鉴定证书等工作,李某丙、谢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业务推广,收集客户信息等工作,张某某(另案处理)担任鉴定老师,杨某甲、叶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藏品拍照、登记、保存等工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王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和客户洽谈藏品展览、拍卖服务事项。期间,李培余等人通过网站获取被害人信息,拨打“话术”电话联系被害人,夸大被害人的藏品价值,向被害人发送雅昌网上高价成交记录及伪造的市场调查表,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藏品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公司洽谈,要求被害人缴纳鉴定咨询费,再利用鉴定老师对客户藏品进行吹嘘,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签订展览服务合同书骗取被害人高额服务费用,后以剪辑的流拍视频安抚客户。此外,又谎称买家看中被害人藏品,以需要办理鉴定证书为由骗取被害人鉴定证书代办费用。李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唐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1700余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骗取1.85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赃0.344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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