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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公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月6日将该案起诉到桂平市人民法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陈某某在桂平市**二手车行花42000元按揭购买了一辆车牌为桂R****9的红色雪佛兰二手科鲁兹轿车,首付款是10500元,每个月月供是1200元,车辆登记证书抵押在**金融公司处。因其为无业人员,没有收入,在供了5个月的月供款后,无法承担车辆的月供款。为获不法利益,陈某某决定将该车卖给他人,但是由于没有车辆登记证书无法过户,2019年4月份陈某某通过电线杆的办假证广告花费100元购买了一本伪造的车牌为桂R****9的红色雪佛兰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2019年5月9日,陈某某将其名下的雪弗兰轿车开到桂平市郁江大桥旁的**二手车,骗被害人凌某某称该车可以正常过户,并向凌某某提供其购买得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凌某某信以为真,双方签订协议陈某某同意以17000元的价格将该轿车卖给凌某某,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凌某某支付陈某某l5000元定金,约定尾款待车辆过户再给。陈某某获取上述定金后,即对凌某某称外出办事,不能按时转户,遂消失逃匿。陈某某到案后,其家属退赔被害人凌某某20000元,并获得凌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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