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赖某某,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在“闪送”总公司有认识的人能帮忙提升为派单速送员和王牌速送员为由,并用微信号HXL572789538冒充是总公司的业务员与被害人进行接触,从中收取他人费用占为己有。现已查明收取了被害人梁某某1400元、李某甲1600元、谢某甲1700元、李某乙1400元、谢某乙1400元、卜某某1600元。
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案破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赔偿上述被害人共14850元,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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