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2日9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开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环湖路时,被人以骑自行车碰瓷诈骗,被害人报警后,嫌疑人下车逃走。被害人陈某某提供了当时的行车记录仪,证实是陈某某骑自行车实施碰瓷。
2020年3月2日9时许,被害人简某某开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0号路段时,被人以骑自行车碰瓷方式诈骗了2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简某某提供了当时的嫌疑人相片,并辩认出骑自行车实施诈骗的人是陈某某。
2020年3月7日8时许,被害人柏某某开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广清高速路桥底时,被人以骑自行车碰瓷方式诈骗了5100元人民币。经被害人柏某某辩认,陈某某是骑自行车碰瓷的人。
2019年12月16日l时许,被害人利某某开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杨屋小学附近一小路时,被人以骑自行车碰瓷诈骗了20000元。经被害人利某某辩认,陈某某是骑自行车实施诈骗的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参与诈骗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法予以收缴,身份证和现金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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