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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微信群看到被害人张某某发布求购额温枪的信息,遂添加张为微信好友并谈及买卖口罩、额温枪等事宜。2月25日晚,陈某某看到王某某发布朋友圈称有额温枪货源,陈某某遂与王某某、张某某联系,预计从王某某处购进28支额温枪以每支42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某某。为取得张某某的信任,陈某某将其个人身份证以及其母亲位于常平镇的药店位置发送给张某某。2月26日凌晨1时46分许,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向陈某某支付了11750元,陈某某承诺可在当天收到货。随后,陈某某打算将货款转给王某某,但王某某称要到天明后确定货源才接受收款。陈某某遂将上述货款11000元用于网络赌博。陈某某明确得知王某某没有额温枪可以出售后仍然以已经出货、货品已在运送途中等为由拖延张某某。15时许,张某某认为被骗,于是按照陈某某发送的陈母经营的药店位置找陈某某,陈某某一直没有回复,张某某遂报案,常平分局接报后到场了解情况,张某某到派出所等待陈某某前来处理,陈某某一直没有出现。20时26分,张某某回高埗分局报案,23时许,陈某某在其住处**镇**豪庭**栋**室被抓获归案。2月28日,陈某某家属代为向张某某退回款项11950元(含200元交通费),张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东莞市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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