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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生于1958年****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58********,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组。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第二次退回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6000元价格,通过潘某某为其自己伪造商洛市疾控中心贰期矽肺病诊断证明壹份。随后又以6000元的价格,通过潘某某为曹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李某某伪造商洛市疾控中心贰期矽肺病诊断证明各壹份。陈某某持虚假矽肺病诊断证明登记申请、骗领国家补助3000元,曹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李某某四人持虚假矽肺病诊断证明登记申请、骗领国家补助总计1.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系从犯,且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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