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4********,黎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民,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案件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7年期间,容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相继加入河北保定市高阳县的一个传销组织。容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主任”一职,负责监督管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为了能够有更多的钱购买产品,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传销组织的安排下,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认识张某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后,欺骗张某某表示愿意成为其女朋友。容某某安排王某某冒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闺蜜一起实施诈骗。2017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其弟弟需要生活费为由,骗张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10月17日、18日以生病检查为由骗张某某先后转账人民币900元。为了继续骗取张某某汇款,10月19日,容某某带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王某某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的一家医院,容某某指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联系张某某,由王某某出面谎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患急性阑尾炎肚子痛无法说话现在医院检查,容某某拿一份假的医院体检报告单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给张某某,并在一旁授意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何应付张某某,又让王某某继续打电话给张某某谎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需要动手术,张某某遂分三次共转账人民币8000元。10月22日,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联系张某某,谎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手术后需要钱打营养针,张某某又转账人民币2000元,之后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接电话的人员不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才得知被骗,遂报案。
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人民币4500元,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OPPO蓝色手机一部,退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 容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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