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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19年9月27日被陕西省子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至2019年10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6、7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称其在**园有工程款未结,韩某某可不必办理房贷,20万交陈某某即可在**园选购一套房子,剩余欠款逐年向陈某某付清且不收利息,以便节省资金。后韩某某向陈某某付房款18.6万元。陈某某将18.6万元挥霍,且未对**园方谈及以工程款换置房产之事,并逐步结走全部工程款。后百般推脱并借口外逃。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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