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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响检刑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4********,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暂住江苏省常熟市区******教育培训机构集体宿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7日,响水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响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8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无法帮被害人谭某某恢复银行不良征信的情况下,仍以此为名骗取被害人谭某某共计人民币7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响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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