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县,住辽宁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不起诉的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9日,石岭镇人民政府成立集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2016年9月12日,四平市人民政府发出拟征地通知书。石岭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拟征地公告工作,并把公告发放到集双高速公路经过的六个行政村,其中包括江家洼村。江家洼村于2016年9月16日在村里张贴公告。陈某某获悉四平市**区**镇**村土地要规划占地,在占地之前种上树能过多得到占地补偿款,于是就想到要在承包被征地上种树苗的办法来打到目的。之后,陈某某在2016年10月承包**村村民丁某某、张某某名下的土地,合同约定承包费每亩每年2500元,承包期为一年。2016年11月,陈某某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黄柏。2017年6月29日,石岭镇集双高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丁某某、张某某签订了《四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书》,分别给丁某某货币补偿74718元、张某某货币补偿105831元。2017年10月13日,补偿款到账后,陈某某和丁某某、张某某一同到银行将地上物补偿款以现金形式取出,陈某某共计骗取国家征地拆迁地上物补偿款180549元。陈某某投案后,供述其得到的这180549元国家征地拆迁地上物补偿款,除去树苗人工费110000元和包地费用32500元后,剩下的4万余元被其消费。
2020年12月1日,陈某某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说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死亡。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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