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垛石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9月14日,陈某某从贺某某处借了一辆北京现代新胜达越野车,来到被害人和某某经营的丽江市古城区清溪水库旁“驼峰汽修”对该车进行维修保养,维修车辆保养费用共计1350元人民币。维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谎称已将修车费用3000元人民币转账给和某某,让和某某多退少补,致使和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2019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和某某的汽修厂内对该车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416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伪造了一张10000元的银行转账单据给和某某,并谎称已将修车费用转给和某某,之后陈某某还跟和某某预定了修理该车天窗、发动机下护板、一条轮胎、四轮动平衡。2019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将该车开回丽江后,将车交还给车主贺某某,按照借车协议,车辆损坏的部分必须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陈某某支付,车辆由贺某某开至修理厂进行维修,此次修理费用共计为6190元。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第一次、第二次修车的费用的价格鉴定共计人民币5150.00元。至今,陈某某未支付维修及修理款项。
2.2019年8月24日,陈某某入住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北门街子云巷23号“木西禹民宿”过程中认识该客栈的老板贺某某,并一直入住在该客栈。2019年9月14日,陈某某向贺某某租了一辆越野车(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新胜达型越野车,车牌号为:粤A*****),并于2019年9月15日签订了借车协议。在该协议中写明:借车期限为15日,押金为10000元人民币,租金为每日400元人民币,共计6000元人民币。后陈某某通过淘宝伪造了一份银行转账单据,并将该单据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贺某某。该单据内写明了转账16000元以及收款方该客栈员工方某某的银行卡号,陈某某告知被害人贺某某,16000元的租金会在24小时内到账。直至2019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将车交还给贺某某,从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共计租车30天,租金为12000元人民币。但至今为止,被害人贺某某未收到12000元的租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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