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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6********,汉族,鄱阳县人,大学文化,鄱阳**医院法人代表兼院长,家住鄱阳县城**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鄱阳**医院有三大股东,分别是董事长黄某某,院长陈某某,财务总监吴某某。在职医生护士职工约200余人,陈某某担任院长,负责全面工作。自2017年以来,**医院泌尿科、骨外科、普外科,采取拆解收费、重复收费、虚构手术项目、虚假使用医疗器械等方式收取病人医疗费用,从而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经统计共骗得111.5115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陈某某为提高医院整体医疗费用,向本院泌尿科、骨科、普外科等科医生下达在给病人手术过程中,采取拆解手术名称、重复收取病人医疗费用、谎报使用医疗器材的手段,多收取病人治疗费用,从而提高整体治疗费用,使用医保可报销医疗名称目录替代不可报销医疗名称目录的手法,从中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医院按照陈某某的操作手法,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115115元。其中泌尿科骗取了89.9395万元;骨科骗取了20.732万元;普外科骗取了8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鄱阳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组织、策划本单位虚假医保报销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医院的涉案款300万元,由侦查机关移交鄱阳县医保局依法处理。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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