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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山东省苍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林某某经营的某某汽修店维修一辆沃尔沃S80轿车,至2017年6月中旬车辆修理完毕,陈某某到店内提车,以外出试车为由将车开走,期间又以加油开发票为由,欺骗跟车修理工杨某某下车,趁其不备将车辆开走,六万余元维修费未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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