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62000********,汉族,山西**学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住址:山西省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网上兼职为由,让被害人邢某某在“百乐汇娱乐手机APP”平台上注册,后陈某甲假冒该平台客服,骗取邢某某6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家属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于2019年11月26日到定襄县公安局自首。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退赃、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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