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2019年4月9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怀孕未能收押,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至5月间,樊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共谋在没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出资搭建外汇交易平台,利用外汇、贵金属、能源、香港恒生股指等交易品种发展客户入金操作,以赚取客户损失的方式牟利。后朱某某前往福建省泉州市**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嫌疑人陈某某等人与该公司技术人员对接该平台的各项技术设置,并引入外汇真实交易数据和香港恒生指数数据,同时将交易结算设置为用美元进行结算。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中旬期间,该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并先后被命名为**平台、**平台、**平台,该平台依托安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有限公司)对外招收代理商,由代理商发展客户入金,同时也自行发展客户入金。该交易平台入金通道被设置成AB两种,A通道下客户入金资金随即进入真实交易市场,在客户操作期间,平台收取一定手续费用;在B通道下客户入金资金随即进入朱某某、樊某某等人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中开设的私人账户内,仅在平台相应账户中显示虚拟的入金资金的余额,与真实外汇交易市场和香港股指市场并无连通。
樊某某、朱某某与各层级的下级代理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终端代理和自营终端)共谋,利用该交易平台B入金通道下虚拟封闭的交易环境进行诈骗。具体方式为各代理商组织业务员引诱客户进入各种股票分析微信群,并组织业务员操作大量微信号扮演多个虚假身份在群内讨论股票、外汇等,吹捧群内指导老师,烘托群内气氛,谎称跟随老师操作能赚钱等方式,引诱客户在指导老师的推荐下入金该平台,并让客户跟随指导老师的操作建议进行操作,让客户误以为在该平台可以进行真实的外汇和恒生指数等交易品种的炒卖。在客户入金该平台的真实资金进入樊某某、朱某某等人控制的账户后,樊、朱二人要求各代理商组织专门人员冒充指导老师,并利用“200倍杠杆”、“反向喊单”、“止盈不止损”、“频繁交易”等手段,诱使客户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产生大量虚拟交易亏损。在此过程中,各代理商组织业务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客户误以为自己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减少是真实交易产生的真实亏损,并自认倒霉不找平台和代理商索赔,从而伙同樊某某、朱某某等人共同非法占有客户入金的真实资金。所得赃款由前述平台公司主导和各层级代理商按一定比例瓜分。期间该平台频繁更换名称,并采用拖延出金、肆意更改客户账户信息等手段逃避原有客户的出金申请,造成大量客户在B通道内入金的真实资金全部损失。
朱某某为进行前述犯罪活动,前往泉州**有限公司同嫌疑人陈某某、郑某某(已判决)等人商定,由**公司负责搭建前述交易平台、完善平台的各项设置,并在后续运营中对该平台进行维护,朱某某等人具体负责运营平台。在该平台上线运营后,樊某某主要负责对外招揽代理商;朱某某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进行管理,对下级代理商发展客户的损失进行返还分配;陈某某安排郑某某等人对接平台运营方具体解决客户在平台操作时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行。陈某某的涉案总金额为6233263.2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陈某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在为他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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