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9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家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初加入到义乌市**有限公司,后晋升为主任级别,负责管理一个寝室。2018年4月至6月初,宋某某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传授下,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412元。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铁路派出所抓获。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41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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