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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陈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9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家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6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210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初加入到义乌市**有限公司,后晋升为主任级别,负责管理一个寝室。2018年4月至6月初,宋某某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传授下,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412元。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铁路派出所抓获。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41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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