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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先后和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及贵阳****包装有限公司订立虚假劳动合同,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到上述两家公司,并以在职员工身份缴费参加社会保险。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贵阳****包装有限公司违规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由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金,截止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领取到退休金人民币5616.2元。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人民币5616.2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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