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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湖南**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2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至4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招募至湖南省长沙市**中路***大厦的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公司配发的手机,冒充新华财经客服向不特定的人员拨打电话,在确定对方为股民后,请求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在其上班期间,总共添加股民微信好友20余人。2019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没有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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