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路**号,户籍所在地为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春节前夕至2008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感谢时任高州市**学校校长李某某在其承包该校工程的关照,送给李某某工程回扣款及好处费共计9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陈某某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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