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67********,壮族,大学本科,南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行贿罪,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20日由南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2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南宁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院销售产前筛查试剂盒新生儿疾病筛查试剂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遗传代谢中心实验室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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