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单位连城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某,组织机构代码56733****,单位地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路**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连城县**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2013年间,连城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虚开给厦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328473.35元;让山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涉及税额176779.06元。具体如下:

一、2011年5月,朱某某向陈某某购买2022824元的棉衣后,朱某某要求陈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代为出口的*乙公司,并由*乙公司拟定一份委托出口购销合同邮寄给*甲公司。随后陈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按购销合同金额开具41份(价税合计4626741.98元,税额672261.6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发票后通过对公账户将发票票面金额转账至*甲公司,陈某某扣除税点后,将剩余的钱转到林某某工行账户并通过林某某账户转到朱某某指定账户。经查,朱某某购买*甲公司2022824元棉衣,涉及增值税343788.28元(按17%计增值税)。该41份发票中*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为328473.35元。

二、2013年4月,因*甲公司进项不足,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陈某某通过“陈小姐”介绍,以7.6%的手续费委托蔡某某等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蔡某某以*丙公司名义向*甲公司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16656元,税额176779.06元)。蔡某某等人先按增值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扣除7.6%税点,转到林某某工行的账户上,陈某某将该7.6%税点补上后,通过*甲公司对公账户将款转到*丙公司,完成走账。

2013年11月4日在刑事立案后税务稽查期间,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2018年12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陈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4年6月4-5日,连城县**有限公司补缴税款358146.25元,2014年9月23日,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缴纳罚款594846.9元,上述合计952993.15元。国家税务局连城税务局出具了《税收完税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连城县**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直接责任人。但*甲公司及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涉案税款、接受行政处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城县**有限公司和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