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新泰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9年3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介绍,以价税合计4.4%-5%的价格从鱼台县*甲木业有限公司、鱼台*乙木业有限公司、鱼台*丙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至新泰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结算工程货款,虚开税款金额315046.54元。2019年7月3日,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涉案税款315046.54元。
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陈某某是嘉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一个项目经理,该项目是挂靠的新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购买的一部分木方等原材料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新泰**安装有限公司结工程款,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从刘某某处购买了21张,税款315046.54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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