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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5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礼通四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路**胡同**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间,陈某某在担任北京礼通四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期间,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在本市丰台区玉林里1号1幢1层105B等地,让北京时代百辉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其所经营的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2006000元,税额人民币291470元,案发前均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陈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陈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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