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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发票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1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8********,汉族,本科文化,浙江义乌人,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等人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承建了义乌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义乌市**街道**路的厂房建筑施工工程,因向义乌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结工程款需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于2019年12月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在中间人杨某某(另案处理)操作下,从台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台州**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江山**建材有限公司、湖州***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建材有限公司、温州**金属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具了金额共6576801.66元、税额197304.0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给义乌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工程结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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