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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发票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南安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商贸城**栋*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2019年,陈某某及其贵州****建材有限公司在与漳州**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海南***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材经营部、海南**建材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前述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价税合计346.14232万元。

案发后,陈某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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