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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怀化市洪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洪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洪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21980********,汉族,大专毕业,怀化市洪某区人,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某市沅江路办事处沅江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怀化市洪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湖天派出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洪某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犯罪的行为地系怀化市鹤城区,2019年10月9日,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以怀公(局)指管字(2019)00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怀化市洪某公安局管辖。该案侦破后,2020年8月6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指辖批(2020)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对该案审查起诉,2020年8月24日,怀化市洪某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车队在2018年9月负责帮怀化**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货物之后,有40多万元运输费用未结账。陈某某前往怀化**运输有限公司结账时,该公司要求陈某某提供发票。陈某某前往鹤城区国税局办理普通发票代开,因当时国税局与地税局合并,税务大厅暂时不能代开发票。陈某某便花费1.5万现金人民币,从一男子手上虚开了5张价税合计49810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拿到怀化**运输有限公司结账。案发后,2019年10月8日,陈某某主动到怀化市洪某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2020年6月22日,到鹤城区国税局补交税款,出具完税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虚开的5张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陈某某补交税款的完税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洪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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