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6〕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菉塘村村民林某甲在其位于湛江戒毒康复管理所东侧建筑工地的宅基地建房子之时,因建房占地面积问题与卜园村产生争议。卜园村干部林某乙在广州治病期间交待该村村民林某丙、曾某某和儿子林某丁(已另案起诉)等人要留意林某甲建房子的事,让他们和帮林某甲建房子的人说清楚要等干部处理好土地使用问题再建房子。2016年3月10日,林某丁来到林某甲的工地要求施工工人停工,等村干部回来处理再说。2016年3月11日9时许,林某丁又来到林某甲的建筑工地发现建筑工人在建桩,遂打电话叫其村村民曾某某、林某丙、林某戊、其哥林某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林某庚(另案处理)先后来到现场。建筑工人遂打电话叫来林某甲的侄子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等人。尔后,林某丁、曾某某、林某丙与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等人商量在争议地上建桩的事。其间,林某丁和建筑施工陈某甲陈某乙突发争执,双方在推拉中一起摔倒在地。林某戊和施工方几个人见状,就冲上来劝架,过程中林某丁、林某戊与施工方的几个人发生冲突,林某戊脸被打出血。林某丁被对方追打至工地的一堆沙旁,突然从身上取出一把手枪,双方人员见状都来抢林某丁的手枪,争抢中林某丁朝天开了一枪。陈某某见状迅速将林某丁的手枪抢走,并开面包车回到自己位于菉塘村的家中,将林某丁的手枪和五发子弹藏匿在该面包车副驾驶座前的储物盒内,然后再回到现场。后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将林某丁、陈某某、林某庚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经枪支、弹药检验报告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体是奥地利格洛克公司生产的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弹丸的9mm格洛克手枪;送检的5发子弹是9mm手枪弹。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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