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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3********,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路**号**栋**号,现住长沙县**路**号**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份至今,湖南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邵东县*镇*村)授权员工陈某某并代表该公司承包了“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益娄高速公路第九段项目、“中交一公司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益娄高速公路第十二标段项目和担任“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标段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上述三个项目的水泥采购及运输事项,到2017年12月,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完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负责管理工程项目期间,以工程项目的名义从湘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采购水泥5万多吨,实际运至第七标段、第九标段和十二标段三个工程项目的实收水泥为44687.25吨;余下的水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王某某和喻某某转卖销售,获得水泥销售款共计2155731.2元;***及妻子陈某多次共计汇款649558元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购买水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购买水泥实际用款为307338元,余款342220元也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占为己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销售公司工程项目水泥,获得销售水泥款共计2497951.2元,上述款项均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侵占为己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还赃款160万元和一辆价值约25万元的奔驰GLK小车。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邵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一、公安机关补充的《关于陈某某侵占我公司财产的部分情况说明》,证明承建益娄高速的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益娄高速第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交一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益娄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娄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部已经撤场,各公司的原始数据已经无法查证;二、公安机关已提取的三个标段项目相关水泥运输的书证,不能相互印证,对于陈某某在管理该项目期间截留水泥转卖的具体数量没有查实;三、湖南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口头约定由陈某某负责管理益娄高速三个合同段,公安机关对于陈某某管理期间的开支、工资、收益分红等没有查实。故综合现有证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侵占单位水泥的具体数量以及侵占金额存疑。

综上,邵东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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