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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蓝进友、蒋彪律师,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开始,陈某某在博罗县**电镀基地**电镀有限公司务工,并担任该公司业务员。自2019年3月份开始,陈某某为偿还网贷和个人消费,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取**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七家货款共计52706元据为己有。2019年 6月6日至9月5日,陈某某通过虚构其他公司订货的手段,从公司开单出货后私自将货物卖给自己的客户。先后十次通过上述手段公司型号为2007E071, 2004-307 等各式LED 灯支架货物价值人民币46598元私自变卖给客户公司,共计侵占货物变卖所得人民币48106元。共计侵占被害单位人民币100812元。案发后,陈某某退赃21000元。同年 9月27日,陈某某亲属向被害单位代退赃款81839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情节,陈某某及家属退赃给被害单位,并得到被害单位谅解,陈某某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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