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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置业顾问,暂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9月2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人购买商铺时,制造飞单,侵占**公司财物584381.13元。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浦某某购买南通市开发区世茂九龙庭商铺16幢118室的时候,制造飞单,侵占**公司财物225683.28元。

2.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曹某某购买南通市开发区世茂九龙庭商铺16幢117室的时候,制造飞单,侵占**公司财物223423.2元。

3.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郭某某、黄某某购买南通市开发区世茂九龙庭商铺1幢123室的时候,制造飞单,侵占**公司财物135274.6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 “侵占”的佣金是否属于**公司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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