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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组织卖淫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1********,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住址同上。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成都市成华区****** 栋******会所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陈某某伟犯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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