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份开始从事组织卖淫的非法活动,利用微信接收到负责招嫖的上层“键盘手”关于需要嫖娼的嫖客房间号码、嫖资多少等信息后,将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颜某甲、颜某乙、赵某某,由其接送手下卖淫女送到嫖客所在宾馆房间卖淫并收取嫖资。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每日平均收到键盘手10多条嫖客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陈某乙、陈某某、颜某甲、颜某乙、赵某某后第二日收取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陈某乙、陈某某、颜某甲、颜某乙、赵某某转给的前日嫖资的60%收入,随后将约45%的收入转给键盘手。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每日获取非法收入约800-900元人民币不等,2019年4月份至案发日个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共获取收入约3万元人民币,组织卖淫团伙收取嫖资共约30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陈某乙、陈某某、颜某甲、颜某乙、赵某某在当次卖淫嫖娼行为结束后获取部分嫖资提成以及以收取路费为由敲诈嫖客获得额外钱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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