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为了维权,拿回借给万某某的钱款,以及认为公安机关办理万某某案进展缓慢,组织债主每人交纳200元费用,之后多次组织其他债主开会、请人写材料后向相关单位投递、安排人员到县政府、公安机关询问案情,并于2019年4月1日、7月15日在县政府拉横幅,非法上访,其三人有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的行为,构成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但三人行为没有造成社会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严重混乱程度,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