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男,汉族,现年38岁,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7261980********,高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庄某某**镇**街**号,现住庄某某**镇**花苑**号楼,农民;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庄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重新取保侯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的一天,21时许,白某某、苏某某再次组织李某某、孟某某、陈某某 、徐某某、史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已刑拘)、韩某某又到马某甲纸火店二楼的房屋内赌博。期间,白某某、苏某某、孟某某、陈某某 、徐某某、史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韩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苏某某以放贷的形式提供赌资4万元,随借随还、反复借贷并负责记账,白某某和苏某某赌博的同时轮流以每把赌资的5% 至10%抽头渔利,赌博约5小时后结束,当晚史某某输8万元左右,杨某某赢3万元左右,其他参赌人员互有输赢,白某某、苏某某共抽头渔利13000余元。散场时给参赌人员每人发了500元的工资,给马某甲付场地费1000元,剩余抽头渔利的9500余元,白某某分得6000余元,苏某某分得3000余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赌1次,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赌资、没有组织参赌人员,为一般参赌人员,没有形成赌博犯罪的共犯;本人有正当职业,不符合以赌博为业、赌棍等特征,经过两次退查,公安机关在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有其他赌博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涉嫌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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